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8民初4388号
原告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97元,减半收取计5798.5元,由大庆市首创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美荣
书记员  翟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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