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37民初299号之一
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小店村博保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西宏力大道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自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防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0元,保全费1535.23元,由原告保定金诺信化工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