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民初2323号之一
原告: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393497。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233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柱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88589695Q。
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尚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8元,减半收取24129元,由原告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