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老**公路东iv>
法定代表人谷国正。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中,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关于郑州敦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河山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其处理情况如下:一、2019年7月30日、2019年8月17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0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多次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房产);2019年9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已实现债权0元。三、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四、通过传统查控未查控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多次查找后目前没有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六、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1655.13元、罚息108632.13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约定计算),律师费20000元;支付自2019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1元,执行费53221元。综上,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