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民初2323号之二
申请人: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393497。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233号房。
法定代表人:田柱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588589695Q。
住所地:尉氏县新尉工业园尚王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9)豫0223民初23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东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飞皇绝热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宋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