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5民初3292号
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3301178274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6号楼2单元11层1101号。
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17053。
法定代表人:赵卫中,公司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国道220东侧中段。
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塑钢门窗款364840.64元(含质保金3%)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从2019年12月3日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兰考县许贡庄城中村改造一期北地块工程期间,被告将27#、28#、29#、30#、31#、32#楼的塑钢窗、推拉门承包给原告制作安装,2018年1月31日双方签订一份塑钢门窗制作安装合同,双方约定上悬窗、门联窗、推拉门(88系列和60系列)、夹胶安全防护玻璃均按268元/平方米,钢化玻璃每平方增加20元。原告所干工程完工后,被告拒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双方结算,被告支付工程款1369503元,下欠364840.64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具状,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7元,由原告河南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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