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4466号
原告:***,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17053。
法定代表人:**中。
住所地:**县堌阳镇城内村国道220东侧中段。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