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民初7146号 原告:***,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国道220东侧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07717053。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6元,减半收取1048元,由原告***负担,剩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长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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