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22执1693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3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国道220东侧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8077170-5
本院作出的牟劳人仲裁(2018)第0020号国内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省金立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万六千元的财产。
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