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6民初29003号
原告: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22号楼24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胜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峰,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万宏国际B座写字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科,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娟,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与被告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赵哲峰,被告华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科、和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咨询费24万元。二、判令被告以24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3%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滞纳金。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日原被告(被告原名称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7月1日变更为现名称)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就原告指导被告完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升级申报工作达成一致意见。《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被告按照原告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资料,原告负责对被告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被告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双方约定,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24万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天内一次性支付。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款,还需按总咨询服务费的3%/天另行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也于2020年9月18日通过了住建部的核准,但是被告迟至今日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费用。为维护合法权益,恳请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判。
华艺公司辩称:2018年申报是接受原告的几次微信指导,但是因各方条件都未达到要求,未获得审批。2020年从昆明本地找人全面梳理材料,提交申报。2021年7月第一次公示,不予准许。后重新整理,第二次才通过,原告未参与。从合同本身,原告无权主张费用,根据合同2.2条、合同4.4条,2018年底就已经到期,协议自动失效。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合同是双务合同,原告未付出服务,无权要求服务费。原告主张滞纳金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2日,甲方华艺公司与乙方中天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相关约定为: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乙方协助甲方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申报工作并取得资质证书。第二条、咨询服务指导费用及付款方式:1、甲方企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24万元。2、甲方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同意之日起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指导费24万。如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为不同意,甲方可先不支付,由乙方帮助企业继续陈述,至甲方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4万元整。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按乙方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企业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通过后三日后算起,按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全额款项外,甲方还需按咨询服务总费用的3%/天另付给乙方滞纳金。2、如甲方企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通过,甲方无条件按时支付全部咨询服务指导费用给乙方。4、乙方应积极指导甲方办理资质审计事宜,针对甲方相关问题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回复;如甲方企业资质做一个申报周期内未通过,乙方在半年内再次指导协助甲方重新申报,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申报或多次申报后仍未成功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自动失效。第六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协议解除需双方同意并要有文字纪录。
中天公司提交邮件截屏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意在证明其公司尽到了合同义务。经查,显示与微信名称备注为“杜薇薇 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薇薇)2018年11月6日聊天记录主要为:我们这边先把第一次的资料发给你们看看吧,这一次的资料和第一次的资料差不多,但是现在有几个问题我们暂时拿不定,你先看了第一次的资料,再说。另外是这样的,我们现在准备第二次的资料的过程中遇到以下几个问题:1、业绩是不是所有人的业绩合同都要上传合同扫描件?2、业绩是不是都要有竣工验收证明文件?563490501。中天公司一方回复:就是这个邮箱,文件还有加密?要输入密码。……打开了,你当时报的时候,没有用建设部的软件?还是用信源软件?11月8日聊天记录为:杜薇薇:我现在在信源系统上上传附件的时候人员这里应该是只需要上传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和劳动合同吧?中天公司一方回复:是的。11月30日聊天记录为:杜薇薇:(发送图片),赵工,设备发票是需要提供的,不知道你们那些专家从哪里看出来的不提供。中天公司一方回复:(发送截图),因为你们用的是信源软件,你们地方上的规定,标准中没有要求提供,你们提供了也没关系。12月31日聊天记录为:华艺公司:赵工,已经发送给你了。中天公司:杜工,专家意见已经发过去了。请认真整改下。基本上可以交了,新年快乐。华艺公司:部里查社保吗?中天公司:目前社保没有全国联网。华艺公司:听说一号开始联网,麻烦赵工打听哈。2019年1月2日聊天纪录为:华艺公司:赵工,你这边打听的咋样?中天公司回复:建办市【2018】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8日聊天纪录为:华艺公司:杜工,资料改好后,让我们专家再看下。华艺公司:好的。1月23日聊天纪录显示华艺公司提供人名、证书名称等资料,询问“用之前公司的业绩,这个人的证书哪些没问题吧?”中天公司语音方式给予回复。
中天公司提交邮件截屏显示其qq邮箱于2018年11月9日下午4:39分收到邮件,于5:42分向qq邮箱号为563490501邮箱回复名称为“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第二次”的电子邮件。于11月20日向qq邮箱号为1275649630邮箱回复名称为“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专家审核意见”的电子邮件并附有《专家审核意见》附件。中天公司称,根据华艺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其一方共计进行了四次指导,分别为2018年11月20、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31日以及2019年1月15日,在第四次认为对方已经可以申报了。华艺公司认可中天公司提供了上述远程邮箱服务。
2020年5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司出具《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载明:受理事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接受材料时间:2020年5月11日;受理时间: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3日,住建部公告显示公示意见为不同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陈述日期为:未陈述。
华艺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双方就此发生沟通情况:华艺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发送微信内容为:之前签了协议但是资质没办下来,去年过了年小杜说合作早就经终止了,没找你们再办。后面是谁在负责资质我也没有过问。中天公司回复:我们一直在给贵公司指导,后期你们说不报了,再报的时候和我们联系。中间我也催促过你们几次,你们也没给正面答复。华艺公司回复:只是3个月以前公司又要准备升甲级,当时刘董让小杜询价,后面嫌贵了公司就自己弄,但办成啥样我不清楚。中天公司回复:前期你们的问题我们都及时解答,资料也给你们专家意见。你看下咱们签的协议,包括我们给与你们的指导意见。华艺公司回复:我刚问过小杜了,去年她就跟您说合同已经终止了,今年的资料全部是重新做的,人员也全部换了。这次也没过啊。中天公司回复:我们可以让咱们公司顺利通过。华艺公司回复:如果你们帮忙的话多少钱?中天公司回复:按照咱们签的协议正常履行。华艺公司回复:协议早就终止了。如果按照之前的价确实太贵了,公司肯定要自己弄了,如果需要您帮忙的话,公司的人会联系您的,谢谢!
2020年7月13日,华艺公司提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陈述书》。2020年9月18日,住建部“关于核准2020年度第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显示:核准华艺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中天公司认为,合约明确约定终止需双方书面协议,华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其提供第四次意见后明确告知华艺公司符合申报条件可以申报,华艺公司何时申报由华艺公司自行掌握,其公司已尽到指导、协助服务,现华艺公司已通过申报,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
华艺公司确认其公司自行决定是否申报,认为与中天公司之合同于此前已失效,其2020年申报成功系其公司请当地有经验的人帮助重新整改、变更的结果,而中天公司自2019年1月之后未与其公司联系过,且申报中的陈述环节非常关键,中天公司亦未参与。
庭审中,本院询问华艺公司是否提供第三方帮助整改、变更的相关证据,华艺公司明确确认无证据可提供。华艺公司认可其公司自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再申报,称在此期间其公司整改了员工的社保问题。
以上事实,有《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公证书、邮件截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陈述书》等证据及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天公司与华艺公司所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双方均为商事法人,本案纠纷为发生在双方因提升商业资质而进行的商业合作,应严格依照双方所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双方争议主要为中天公司是否完成合同服务、所诉请服务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本院认定如下:首先,双方《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以完成一定目的为目标的合同,合同并无明确时间限制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与特定时间相关联,双方之间虽存在一年多时间未就履约事宜进行沟通,但此期间亦未就合同终止履行协商,华艺公司于双方后续沟通、于本案所辩称合同已终止,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双方合同约定中天公司指导华艺公司取得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以企业资质在住建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为付款时间点,本院注意到,于双方中断服务协议的接洽履行一年半后华艺公司通过了甲级资质申报,故应确定中天公司服务与华艺公司取得甲级资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案双方微信及邮件往来显示,中天公司提供了咨询和材料的修改服务,且在服务后明确提出“可以提交了”、在庭审中华艺公司确认中天公司第四次指导时亦提出可以提交申报,应认定所提供指导已达到通过甲级申报的可能性程度,华艺公司虽称其系寻求第三方提供帮助而通过甲级申报,但明确无相关证据佐证,且亦无法进一步查证认定所谓帮助是否达到通过甲级申报的可能性程度,故本院对华艺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在无其他原因事实的情况下,本院推定华艺公司通过甲级申报系基于中天公司此前指导的基础上,中天公司的指导与申报通过具有因果关系。最后,中天公司诉请服务费是否应予支持。本院注意到,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特点及重点并不在于一方工作量的多与少,依照合同约定,无论提供的服务数量的多与少,如通过甲级申报的目标条件不达成,中天公司所投入的一切履约成本成本对于双方均没有意义,显然,此类合同的特点及服务重点在于是否提供了知识性、经验性或信息性的具有关键意义的指导意见从而有效地帮助了华艺公司申请甲级目标的达成,而并不在于所提供服务内容或次数等数量的多与少。故华艺公司所辩称中天公司仅给予了数次咨询、没有提供多少服务的主张与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安排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给予华艺公司已通过甲级资质,符合涉案合同付款条件,故中天公司请求支付费用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实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华艺公司主张约定过高,具体由本院结合争议情形确定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40 0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彬彬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