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2民终5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万宏国际B座写字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科,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娟,云南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纪家庙8号22号楼24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胜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哲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9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倾向性采用部分事实。(一)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天公司在第四次提供意见后明确告知华艺公司已符合条件可以申报;华艺公司提供了全面的聊天记录可以显示,在第四次提供意见的2019年1月10日后,华艺公司杜薇薇与中天公司赵峰还在沟通资质申报问题。(二)一审判决在判决中遗漏了庭审调查的重要事实。庭审中双方确认的“一个申报周期”为从资料提交住建部门起至住建部门答复是否准许的周期。中天公司在2019年1月后再未参与过华艺公司的资质升级事宜,除了2019年3月询问了一次资料准备情况后,也再未询问、接治过华艺公司资质申报事宜,仅仅是在2020年5月看到华艺公司被驳回后询问是否还要按原来的协议来履行接下来的指导工作。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并无明确时间限制。首先,双方签署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第四条第4点约定属于服务期限的约定,即中天公司的合同服务期限为一个申报周期加半年,如果在这期间华艺公司未获得资质升级准许则协议自动失效。其次,该条约定中“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申报或多次申报后仍未成功的”明确了中天公司也有申报或者准备资料申报材料的义务,并且若未申报也是协议自动失效的情况之一。最后,根据中天公司代理人代理的北京建经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庆恒信强建建筑事务所有限公司案生效判决的认定,“一个申报周期”仅仅是指一个批次的公示,而每年根据申报企业的数量不同会存在不同的批次,并且继续陈述不包含在“一个申报周期”内,属于单独的阶段。(二)一审判决错误的推定中天公司通过资质申报是基于中天公司此前指导的基础,错误的认定华艺公司的资质申报通过与中天公司的指导具有因果关系。《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第二条第2点给中天公司设定了继续陈述的义务,若公示为不同意,中天公司只有在履行了帮助企业继续陈述的义务后才有收取服务费的权利,而中天公司既没有询问华艺公司是否需要继续性陈述、也没有提供任何整改建议更没有帮助继续陈述,中天公司并没有履行该义务,从而无权收取管理费。同时根据北京建经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大庆恒信强建建筑事务所有限公司案生效判决的认定,该案服务方也因为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判决无权收取全部服务费。所以本案一审判决在认定因果关系上违背了客观事实、庭审证据和法律。中天公司应当举证其提供的指导服务与华艺公司取得资质升级存在因果关系,但一审庭审中中天公司仅提供了其在2018年为华艺公司提供远程指导的四次证据材料,再无其他证据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中天公司并未完成其举证义务,不应当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判决在无任何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明确若接受服务的一方若无法证明也同时接受了其他主体的服务,则推定中天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是华艺公司获得资质升级的依据。显然没有任何法律授权一审判决有权利在服务合同纠纷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三)一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中天公司是否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多少与是否支付费用以及支付费用的多少无关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从而获得行使自己权利的基础。虽然《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以资质通过作为付款条件,但是服务提供方是否提供服务、是否按合同约定全面提供服务、提供的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目的都是评判服务提供方是否有权收取服务费的依据,而资质升级通过仅仅是支付服务费所附的条件。不论是法律角度还是商业角度,都不会认可服务提供方在签署合同后不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消极等待付款所附条件达成的行为。纵观本案,中天公司并没有遵行诚信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天公司在2018年进行远程指导时,并没有专业的提出指导意见,就社保审查问题提出了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的意见,从而使得华艺公司前期的准备白费而无法申报。在2019年至2020年中旬华艺公司整改阶段,中天公司未提出任何意见,更未与华艺公司进行任何联系。中天公司消极等待查询申报名单,发现华艺公司进行申报后才与华艺公司进行联系表达可提供服务,但华艺公司已经通过自己的渠道准备好所有材料并已经申报材料。华艺公司在申报后2020年7月13日被住建部门“不同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后,中天公司也未与华艺公司进行任何的联系,为华艺公司补充继续陈述提供任何的建议或意见。从始至终,中天公司从未派过任何一个人到华艺公司处就进行过任何实质性的现场梳理、建议和指导。中天公司并未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更未起到其所称的其拥有大量的专家资源可以帮助华艺公司通过资质申报的承诺,其无权收取服务费用。
中天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中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华艺公司支付咨询费24万元。2.判令华艺公司以24万元为本金,按照每日3%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滞纳金。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2日,甲方华艺公司与乙方中天公司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相关约定为:第一条、咨询服务内容:乙方协助甲方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申报工作并取得资质证书。第二条、咨询服务指导费用及付款方式:1.甲方企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升级咨询服务指导费用为24万元。2.甲方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同意之日起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指导费24万元。如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为不同意,甲方可先不支付,由乙方帮助企业继续陈述,至甲方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4万元整。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按乙方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乙方负责对甲方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按规定程序申报。第四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企业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则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通过后三日后算起,按约定甲方支付乙方全额款项外,甲方还需按咨询服务总费用的3%/天另付给乙方滞纳金。2.如甲方企业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通过,甲方无条件按时支付全部咨询服务指导费用给乙方。4.乙方应积极指导甲方办理资质审计事宜,针对甲方相关问题的咨询乙方应及时予以回复;如甲方企业资质做一个申报周期内未通过,乙方在半年内再次指导协助甲方重新申报,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申报或多次申报后仍未成功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自动失效。第六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协议解除需双方同意并要有文字纪录。
中天公司提交邮件截屏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意在证明其公司尽到了合同义务。经查,显示与微信名称备注为“杜薇薇 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薇薇)2018年11月6日聊天记录主要为:我们这边先把第一次的资料发给你们看看吧,这一次的资料和第一次的资料差不多,但是现在有几个问题我们暂时拿不定,你先看了第一次的资料,再说。另外是这样的,我们现在准备第二次的资料的过程中遇到以下几个问题:1.业绩是不是所有人的业绩合同都要上传合同扫描件?2.业绩是不是都要有竣工验收证明文件?563490501。中天公司一方回复:就是这个邮箱,文件还有加密?要输入密码。……打开了,你当时报的时候,没有用建设部的软件?还是用信源软件?11月8日聊天记录为:杜薇薇:我现在在信源系统上上传附件的时候人员这里应该是只需要上传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和劳动合同吧?中天公司一方回复:是的。11月30日聊天记录为:杜薇薇:(发送图片),赵工,设备发票是需要提供的,不知道你们那些专家从哪里看出来的不提供。中天公司一方回复:(发送截图),因为你们用的是信源软件,你们地方上的规定,标准中没有要求提供,你们提供了也没关系。12月31日聊天记录为:华艺公司:赵工,已经发送给你了。中天公司:杜工,专家意见已经发过去了。请认真整改下。基本上可以交了,新年快乐。华艺公司:部里查社保吗?中天公司:目前社保没有全国联网。华艺公司:听说一号开始联网,麻烦赵工打听哈。2019年1月2日聊天纪录为:华艺公司:赵工,你这边打听的咋样?中天公司回复:建办市【2018】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8日聊天纪录为:华艺公司:杜工,资料改好后,让我们专家再看下。华艺公司:好的。1月23日聊天纪录显示华艺公司提供人名、证书名称等资料,询问“用之前公司的业绩,这个人的证书哪些没问题吧?”中天公司语音方式给予回复。
中天公司提交邮件截屏显示其qq邮箱于2018年11月9日下午4:39分收到邮件,于5:42分向qq邮箱号为563490501邮箱回复名称为“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设计第二次”的电子邮件。于11月20日向qq邮箱号为1275649630邮箱回复名称为“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专家审核意见”的电子邮件并附有《专家审核意见》附件。中天公司称,根据华艺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其一方共计进行了四次指导,分别为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31日以及2019年1月15日,在第四次认为对方已经可以申报了。华艺公司认可中天公司提供了上述远程邮箱服务。
2020年5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司出具《建设工程企业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载明:受理事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接受材料时间:2020年5月11日;受理时间: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13日,住建部公告显示公示意见为不同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陈述日期为:未陈述。
华艺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双方就此发生沟通情况:华艺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发送微信内容为:之前签了协议但是资质没办下来,去年过了年小杜说合作早就经终止了,没找你们再办。后面是谁在负责资质我也没有过问。中天公司回复:我们一直在给贵公司指导,后期你们说不报了,再报的时候和我们联系。中间我也催促过你们几次,你们也没给正面答复。华艺公司回复:只是3个月以前公司又要准备升甲级,当时刘董让小杜询价,后面嫌贵了公司就自己弄,但办成啥样我不清楚。中天公司回复:前期你们的问题我们都及时解答,资料也给你们专家意见。你看下咱们签的协议,包括我们给与你们的指导意见。华艺公司回复:我刚问过小杜了,去年她就跟您说合同已经终止了,今年的资料全部是重新做的,人员也全部换了。这次也没过啊。中天公司回复:我们可以让咱们公司顺利通过。华艺公司回复:如果你们帮忙的话多少钱?中天公司回复:按照咱们签的协议正常履行。华艺公司回复:协议早就终止了。如果按照之前的价确实太贵了,公司肯定要自己弄了,如果需要您帮忙的话,公司的人会联系您的,谢谢!
2020年7月13日,华艺公司提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陈述书》。2020年9月18日,住建部“关于核准2020年度第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显示:核准华艺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中天公司认为,合约明确约定终止需双方书面协议,华艺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其提供第四次意见后明确告知华艺公司符合申报条件可以申报,华艺公司何时申报由华艺公司自行掌握,其公司已尽到指导、协助服务,现华艺公司已通过申报,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
华艺公司确认其公司自行决定是否申报,认为与中天公司之合同于此前已失效,其2020年申报成功系其公司请当地有经验的人帮助重新整改、变更的结果,而中天公司自2019年1月之后未与其公司联系过,且申报中的陈述环节非常关键,中天公司亦未参与。
一审庭审中,一审法院询问华艺公司是否提供第三方帮助整改、变更的相关证据,华艺公司明确确认无证据可提供。华艺公司认可其公司自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未再申报,称在此期间其公司整改了员工的社保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中天公司与华艺公司所签订《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双方均为商事法人,本案纠纷为发生在双方因提升商业资质而进行的商业合作,应严格依照双方所订立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双方争议主要为中天公司是否完成合同服务、所诉请服务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如下:首先,双方《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以完成一定目的为目标的合同,合同并无明确时间限制或合同目的的实现与特定时间相关联,双方之间虽存在一年多时间未就履约事宜进行沟通,但此期间亦未就合同终止履行协商,华艺公司于双方后续沟通、于本案所辩称合同已终止,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双方合同约定中天公司指导华艺公司取得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以企业资质在住建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为付款时间点,一审法院注意到,于双方中断服务协议的接洽履行一年半后华艺公司通过了甲级资质申报,故应确定中天公司服务与华艺公司取得甲级资质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案双方微信及邮件往来显示,中天公司提供了咨询和材料的修改服务,且在服务后明确提出“可以提交了”、在一审庭审中华艺公司确认中天公司第四次指导时亦提出可以提交申报,应认定所提供指导已达到通过甲级申报的可能性程度,华艺公司虽称其系寻求第三方提供帮助而通过甲级申报,但明确无相关证据佐证,且亦无法进一步查证认定所谓帮助是否达到通过甲级申报的可能性程度,故一审法院对华艺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在无其他原因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推定华艺公司通过甲级申报系基于中天公司此前指导的基础上,中天公司的指导与申报通过具有因果关系。最后,中天公司诉请服务费是否应予支持。一审法院注意到,此类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特点及重点并不在于一方工作量的多与少,依照合同约定,无论提供的服务数量的多与少,如通过甲级申报的目标条件不达成,中天公司所投入的一切履约成本对于双方均没有意义,显然,此类合同的特点及服务重点在于是否提供了知识性、经验性或信息性的具有关键意义的指导意见从而有效地帮助了华艺公司申请甲级目标的达成,而并不在于所提供服务内容或次数等数量的多与少。故华艺公司所辩称中天公司仅给予了数次咨询、没有提供多少服务的主张与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安排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给予华艺公司已通过甲级资质,符合涉案合同付款条件,故中天公司请求支付费用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实质为逾期付款违约金,华艺公司主张约定过高,具体由一审法院结合争议情形确定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40 000元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以未付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北京中天凯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中天公司2019年1月15日通过邮箱向华艺公司提供的第四次指导意见的名称为《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专家审核最终意见》。
本院认为,华艺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的《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违背公序良俗,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咨询服务期限。《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如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为不同意,华艺公司可先不支付,由中天公司帮助企业继续陈述,至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告核准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华艺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中天公司咨询服务指导费用24万元整。第四条约定,中天公司应积极指导华艺公司办理资质审计事宜,针对华艺公司相关问题的咨询中天公司应及时予以回复;如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做一个申报周期内未通过,中天公司在半年内再次指导协助华艺公司重新申报,若中天公司未按华艺公司要求申报或多次申报后仍未成功的,华艺公司无需向中天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自动失效。第六条规定,该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协议解除需双方同意并要有文字纪录。根据上述《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之约定,依据体系解释,可以判断,除双方协议解除《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外,在中天公司未怠于履行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情况下,案涉咨询服务期限至少截至第一次申报未通过后的半年。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5月11日,华艺公司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材料。2020年7月13日,住建部公告显示公示意见为不同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陈述日期为:未陈述。华艺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提交《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升级陈述书》。2020年9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准2020年度第七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名单的公告”显示:核准华艺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因案涉咨询服务期限至少截至第一次申报未通过后的半年,依据上述时间节点,可以认定住建部核准华艺公司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之日,并未超出案涉咨询服务期限。华艺公司虽然主张《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在其申报成功之前已经终止,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关于咨询服务期限的相关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中天公司是否履行了《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项下的义务。根据《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咨询服务内容为中天公司协助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申报工作并取得资质证书。根据第三条之约定,华艺公司负责按中天公司指导整理填报企业资质的升级申报资料,中天公司负责对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华艺公司按规定程序申报。根据第四条之约定,中天公司应积极指导华艺公司办理资质审计事宜,针对华艺公司相关问题的咨询中天公司应及时予以回复;如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做一个申报周期内未通过,中天公司在半年内再次指导协助华艺公司重新申报,若中天公司未按华艺公司要求申报或多次申报后仍未成功的,华艺公司无需向中天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本协议自动失效。综合上述约定,依据体系解释,可以判断中天公司《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项下的义务为,对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咨询服务指导,积极指导华艺公司办理资质审计事宜,针对华艺公司相关问题的咨询应及时予以回复;如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做一个申报周期内未通过,中天公司在半年内再次指导协助华艺公司重新申报。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天公司2019年1月15日提供了第四次指导意见即审核最终意见后,华艺公司2019年1月23日询问“用之前公司的业绩,这个人的证书哪些没问题吧?”中天公司语音方式给予回复。二审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双方均未证明中天公司语音回复的内容。自2019年1月23日之后至2020年5月11日华艺公司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报,华艺公司未再就资质申报的相关问题咨询中天公司。2020年7月10日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显示,华艺公司认为《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已经终止,而中天公司认为,已经按照《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提供了咨询服务,并且能够继续提供咨询服务。本院认为,在中天公司对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升级申报资料进行指导、针对华艺公司相关问题的咨询及时回复后,华艺公司有义务按规定程序积极主动申报,并就申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咨询中天公司,除非超出咨询服务期限。根据上述事实,可以判断,在中天公司2019年1月15日提供审核最终意见、2019年1月23日回答华艺公司的问题后,直至资质申报成功,华艺公司未再要求中天公司提供指导。因华艺公司申报资质成功的日期仍在双方的咨询服务期限内,故无论华艺公司是否接受了其他主体的相关服务,都不影响认定中天公司已经履行了《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项下的义务。综上,可以认定,中天公司已经履行了《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项下的义务。华艺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与协议约定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华艺公司是否应向中天公司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根据《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咨询服务内容为中天公司协助华艺公司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的申报工作并取得资质证书。根据第二条之约定,企业资质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公示同意之日起三日内,华艺公司一次性支付给中天公司咨询服务指导费24万元。根据第四条之约定,如华艺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上核准公告通过后三日后起,华艺公司除按约定支付中天公司全额款项外,还需按咨询服务总费用的3%/天支付滞纳金。因中天公司已经履行了《企业资质咨询服务协议书》项下的义务,且华艺公司已经取得案涉资质证书,故华艺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中天公司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华艺公司关于中天公司无权收取服务费用的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依据,不符合协议约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华艺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并无不当。华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汉一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卫华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官助理祁哲洋
书记员燕晓鸥
书记员沈佳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