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125民初144号
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19988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8254000Q,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万宏国际B座写字楼12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华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2023年1月12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万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