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22民初573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万宏国际B座写字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原告***、***与被告昆明华艺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