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8执1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5月2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比欧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比欧特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豫A9B711号东风雪铁龙牌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7月16日),但未控制该车辆,无法处置;经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08民初23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任 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昂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