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3民初3322号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区开源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郑振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树志,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红武,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107国道董王度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蔡红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艳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红武,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且与其他案件相关,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杨文英
人民陪审员 张艳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