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豫0506民初4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滦县永恒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滦县永恒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滦县永恒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献堂
审 判 员 殷晓涛
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
代理书记员 李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