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3民初249号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汤阴县中华路与易源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郑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凤,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志,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1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海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欣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