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秀水金烨建设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71号
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原淄博北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36239318。
法定代表人:韩继平,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0U7YU9H。
法定代表人:王华辉,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景观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0488262。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秀***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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