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保23号
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原淄博北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36239318。
法定代表人:韩继平,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景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0488262。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道路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景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0488262。
负责人:梁家红,经理。
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道路工程项目部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道路工程项目部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晓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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