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秀水金烨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793号
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原淄博北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36239318。
法定代表人:韩继平,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0U7YU9H。
法定代表人:王华辉,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景观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0488262。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秀水金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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