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河南秀水金烨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35号之一
原告: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原淄博北仓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刘地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36239318。
法定代表人:韩继平,经理。
被告:河南秀水金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秀水街道办事处五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0U7YU9H。
法定代表人:王华辉,经理。
被告: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景观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0488262。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经理。
原告山东恒泰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秀水金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4日作出(2022)鲁0305民初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河南秀水金烨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被告河南秀水金烨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已经足额冻结,故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时营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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