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9321号
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黎集镇李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055960180W。
法定代表人:陶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迎,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景观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7258488262。
法定代表人:梁家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道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山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6.73元,减半收取1328.37元。由原告固始县安固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青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怡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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