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2民初58号
原告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径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柯尊杰
书记员  秦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