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6执53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的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第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13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乔朝阳
书记员 罗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