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湘0703执保659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贾建林
法官助理 曹 琴
书 记 员 梅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