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91执2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首义路71号商会大厦1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老北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竹安工程设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1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竹安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
1、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胜翔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
2、截至2019年3月8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胜翔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银行存款共人民币1834.7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3月12日止,需要续冻结的,于冻结期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结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6日代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0元后,本院将上述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竹安公司,其于同日向本院出具收条。
3、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查封期限贰年,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需要续封的,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
4、本院通过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将被执行人胜翔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19年8月1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竹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胜翔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名下无房产信息,名下车辆虽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1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胜翔建设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8)鄂019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珂
人民陪审员邵琪
人民陪审员刘虹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喻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