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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4114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赵义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长芹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葛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