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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晟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40571号
原告:江苏晟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遥村。
法定代表人:杨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绩,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赵义武。
原告江苏晟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洁独任审理,原告江苏晟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晟硕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