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利津县鼎坤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二路东、利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继明,经理。
被执行人: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大桥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国,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赵义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津县鼎坤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津县财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22执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巍
审判员 刘振华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