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65318号
原告:北京***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1号楼、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街8号117室。
法定代表人:赵义武。
被告:北京*****乡环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2143(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赵跃。
原告北京***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轩昂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乡环卫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北京***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禹 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泉丁
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