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财保2号
申请人:山东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科研生产楼3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70370781。
法定代表人:孙钦剑,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业超,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秋菊,山东环周(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恩维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315号创新大厦17层A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MA07KC6M3Q。
负责人:郝兴辉。
关于申请人山东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恩维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账号13×××37(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和13×××03(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纬二路支行)内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申请人山东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6250301046020210000069)载明的保险责任提供担保。2021年3月11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飞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恩维测绘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3×××37(中国建设银行石家庄中山东路支行)、13×××03(中国建设银行张家口纬二路支行)内银行存款,保全金额2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立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