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瑞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182民初712号
原告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诉被告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高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被告职高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交付被告已投入使用至今,且案涉工程已于2016年4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合格,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工程款1578722.05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对其尚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原告瑞景公司中标职高中学教学楼及就业服务中心培训楼工程。2015年6月1日原告瑞景公司(承包人)与被告职高中学(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职高中学教学楼及就业服务中心培训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签约合同价为壹仟壹佰贰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零柒分(¥11291247.07)。工程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基础完成验收合格后付合同价款的10%,每层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各付合同价款的4.5%,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70%,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毕后,付至审核核定造价款的90%,余款10%,留价工程质保金,备案审计完成及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缺陷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无息)。合同签订后,开工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于2016年4月15日竣工并验收合格。2020年1月15日案涉工程经审计,审定价为为壹仟壹佰伍拾柒万捌仟柒佰贰拾贰元零伍分(¥11578722.05)。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0000元,尚欠1578722.05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讼来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本案在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份、安徽省鑫诚工程咨询公司审计报告一份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一、被告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578722.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9元,减半收取即9504.5元,由被告明光市职业高级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早
书记员 丁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