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瑞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7民初78号
2020年12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任军返还起诉人工程款和保证金138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并判决被告任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4日,起诉人承接无为华谊大道工程绿化施工工程,起诉人将该工程交由被告任军负责施工,任军承诺工程款由其负责,与起诉人无关,任军另收取了实际施工人10000元保证金。任军分三次从起诉人处领取工程款207287元用于支付上述工地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任军领款后只支付79287元,另128000元实际施工人不认可任军已经支付,造成起诉人为履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又再次支付了实际施工人128000元和保证金10000元。为了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至本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依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本案被告任军系挂靠起诉人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涉案的无为华谊大道绿化种植工程,二者之间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另,本案起诉人诉请实质是履行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民终90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任军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之后对任军的追偿。综上,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追偿权纠纷,因此本案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起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任军经常居所在芜湖市鸠江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滁州市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川
法官助理严家振 书记员江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