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125执2788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瑞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光商业广场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阳光商业广场在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专项维修资金。涉案工程,前期已自该账户中支付部分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阳光商业广场在定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维修资金432352元(账户:34×××91,开户行:建行定远县支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伟
书记员 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