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22民初57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160150438Y。
负责人黄小宇,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海,该支行员工。
被告钱健美。
被告**。
被告江西创和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698460403C。
法定代表人廖晓宁,职务执行董事。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钱健美、**、江西创和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未按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规定,自收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次日起的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福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