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622民初40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
负责人黄小宇,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海,该支行职员。
被告钱健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
被告江西创和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846040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钱健美、**、江西创和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签订分期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5.04元减半收取6487.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