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622民初4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住所地余江县白塔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6015043-8。
负责人黄小宇,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海,该支行职员。
被告***,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
被告**,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江**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
被告江西创和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江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846040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诉被告***、**、江西创和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已协商签订分期还款计划”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75.04元减半收取6487.5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江县支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伟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