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肇庆分院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84民初1550号
原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7号珠影文体广场1#楼商铺223、226、2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46T。
法定代表人:杨晨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嫦,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肇庆分院,住所地:肇庆市大旺中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42。
负责人:黄洋。
被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73XD。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肇庆分院、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35元,由原告肇庆珠影文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坚
人民陪审员  刁妙妃
人民陪审员  何凤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