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江县三阳乡万古村。
法定代表人:吴圣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朝,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经勇,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凌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男,该院员工。
上诉人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万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朝、潘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湖南省勘测设计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但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在庭后向本院陈述了其相关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万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承担赔偿大万公司455310元(即总损失的10%)的责任并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对涉案边坡发生整体倾覆在设计上存在过程,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是主要原因之一,故其理应承担本案责任。
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大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被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对原告因边坡支护工程坍塌所产生的损失6863405.19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6日起以其所承担的损失总数为基数计付原告利息。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万公司系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金矿开采;原矿及金精矿收购、销售。被告湖南省设计院系依法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具备综合类工程的勘察、设计等资质。
2012年5月31日,原告大万公司与被告设计院签订《湖南***大万矿业边坡支护设计合同》,将原告建设的湖南***大万矿业杨洞源新建选厂原矿仓边坡支护工程中破碎车间与堆矿坪之间【51米】陡边坡的边坡支护施工图,委托被告设计院进行设计。约定设计费用为7万元,大万公司应维护设计院的设计成果资料,不得擅自修改。设计院在边坡施工中及时解答各种技术疑问,并免费提供施工过程中全段技术咨询服务,若因设计图纸的瑕疵给大万公司带来损失,由设计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前述委托设计合同签订后,被告设计院依约开始对受托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于2012年6月向原告大万公司提交了《湖南***大万矿业杨洞源新建选厂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YS12-012-146】。原告同时还与湖南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补充协议》及《监理补充协议(二)》,与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将涉案工程委托和天公司监理,由楚湘公司施工。监理方和天公司第4期监理月报显示:2012年7月15日监理审核批准了《杨洞源新建选厂边坡支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方案)》,7月17日原矿仓旁边坡发生严重塌方,据施工方称建设方与设计方电话联系变更事宜,设计方电话回复建设方按原设计图施工。施工单位湖南楚湘建设工程公司于7月20日开始处理边坡塌方,7月26日恢复打桩井,至2013年3月18日完成整个边坡支护工程的施工。该边坡于2013年7月竣工验收投入使用,2015年7月26日凌晨发生坍塌,至坍塌时止,该工程仅使用2年,未达到设计使用50年的年限,也未超过一级边坡不少于2年长期监测的时间。
坍塌事故发生后,被告设计院的授权代表及监理方、施工方的授权代表到场察看了事故现场,2015年7月27日下午,原告、被告、监理方及施工方召开了”四方会议“,达成了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委托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公司进行损失评估的共识。会后,四方共同委托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边坡支护(挡土墙)坍塌的原因进行鉴定,委托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公司进行损失评估。同时,原告还与平江环宇建筑公司签订了现场塌方清理合同,进行现场清理,并开始转运堆矿坪矿石。
2015年12月8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湖大司鉴中心【2015】建鉴字第68号“关于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洞源新建选厂边坡支护坍塌事故原因的检测鉴定”,认定该边坡发生整体倾覆失稳破坏,主要原因有:1、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2、擅自将变更设计施工图中边坡支护排桩平面布置为内凹折线变成直线,采用不受力机构体系受力,擅自变更设计。3、施工质量差:回填土不密实;坡顶未按设计构造措施进行处理、影响坡体整体性;锚索锚具未按变更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锚索锚具失效。上述任何一点主要原因发生都可造成边坡坍塌事故。4、竣工后为按规范要求进行长期监测,是边坡坍塌事故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有:1、地勘资料达不到一级边坡设计与施工要求,设计未提出补勘要求、设计漏算荷载,使用过期规范和未尽提醒和建议义务;未按全过程动态设计法进行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未进行有效指导。2、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对施工方未按要求进行试验、监测事项未提出整改要求,未进行现场复检等。3、施工土质较差,导致回填土质难以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4、2015年降雨量较往年大,时间长,墙背受土压力、水压力增大。上述次要原因造成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使得边坡支护安全储备不足,促成或没有阻止边坡破坏条件的形成。但各自单独不足以造成边坡发生坍塌事故,而是与其他因素一起造成了边坡支护坍塌事故的发生。
2015年12月6日,岳阳三权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岳三权评字【2015】094号、【2015】094-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评估边坡支护工程坍塌造成的直接损失6599977元,间接损失263428.19元,合计6863405.19元。此后,原告与被告及监理方、施工方多次协商损失分担,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于2016年6月17日以设计院、监理方湖南省和天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方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本院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施工方湖南楚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损失重新鉴定,本院经审查后准许了该申请,并依法委托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公立公司)对边坡支护工程坍塌造成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2019年5月16日,公立公司作出湖公价评【2019】11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边坡支护工程坍塌造成的损失4553104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称,该院自2012年6月正式提交项目施工设计成果直至施工完成交付使用,建设方及监理方、施工方均未曾通知该院参加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分部验收、竣工验收等,2012年7月边坡再次发生垮塌事故,也未有任何责任方通知该院查勘现场并出具设计变更。垮塌后续工程施工方案及具体施工事宜该院均不知情。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湖南***大万矿业边坡支护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在该合同签订后,被告设计院依约根据原告方提交的地勘资料,对涉案的边坡支护工程进行了施工设计,并于2012年6月向原告大万公司提交了《边坡支护施工图设计》,原告亦按约定支付了被告的设计费用,双方履行完毕了所签的《湖南***大万矿业边坡支护设计合同》。涉案的杨洞源新建选厂原矿仓边坡支护工程在2015年7月26日发生坍塌后,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原告在与被告及监理方和天公司、施工方楚湘公司就损失分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事实及理由,可以判定原告选择请求被告承担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致原告方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涉案的边坡支护工程坍塌发生在工程的合理使用期内,并造成了发包人(即原告大万公司)的财产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该工程的坍塌所造成的损害,系作为施工设计承包人的被告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所致,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反之,被告则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的设计存在过错,是导致涉案边坡支护工程坍塌的原因之一,对涉案工程的坍塌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告抗辩认为涉案工程的施工中未按被告提交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长期监测等,是导致涉案工程坍塌的原因,被告对坍塌后果没有设计上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对涉案工程的坍塌是否应担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金额?
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2015】建鉴字第68号“关于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洞源新建选厂边坡支护坍塌事故原因的检测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边坡发生整体倾覆失稳破坏,主要原因有如下几点:1、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2、擅自将变更设计施工图中边坡支护排桩平面布置为内凹折线变成直线,采用不受力机构体系受力,擅自变更设计。3、施工质量差:回填土不密实;坡顶未按设计构造措施进行处理、影响坡体整体性;锚索锚具未按变更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锚索锚具失效。上述任何一点主要原因发生都可造成边坡坍塌事故。4、竣工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长期监测,是边坡坍塌事故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被告的施工设计尽管使用了已废止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排桩(柱)设计钢筋配置不合理,但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已明确,边坡锚索设计基本满足要求。被告的边坡工程施工设计如不出现锚索失效问题,虽不满足相应规范要求,安全储备不足,但基本上不会发生坍塌破坏事故。只有当锚索失效后,才可能发生边坡坍塌事故,且当边坡发生坍塌时,通常按倾覆失稳破坏模式发生。导致锚索失效的原因是:施工方在无变更资料的情况先擅自增设剪力墙,且水池旁的三片剪力墙无基础,为不受力瞬变体系,锚索未按施工设计图纸要求施工(为按设计要求进行注浆、为按设计施工顺序施工、未安装锚垫板等),致使锚索失效。从鉴定意见书表述查明的施工事实和边坡工程坍塌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被告提交的边坡支护工程施工设计,尽管存在瑕疵,但不是导致涉案边坡支护工程坍塌的原因之一。故原告诉请被告对边坡支护工程坍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由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除对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在涉案工程的设计上是否存在过错双方有争议外,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所查明的本案其他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对涉案边坡发生整体倾覆在设计上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本案的相关责任?本院评析如下:
一、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湖大司鉴中心【2015】建鉴字第68号“关于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洞源新建选厂边坡支护坍塌事故原因的检测鉴定”报告,认定该边坡发生整体倾覆失稳破坏,主要原因有:1、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2、擅自将变更设计施工图中边坡支护排桩平面布置为内凹折线变成直线,采用不受力机构体系受力,擅自变更设计。3、施工质量差:回填土不密实;坡顶未按设计构造措施进行处理、影响坡体整体性;锚索锚具未按变更设计施工图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锚索锚具失效。上述任何一点主要原因发生都可造成边坡坍塌事故。4、竣工后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长期监测,是边坡坍塌事故不可避免的主要原因。上述四项主要原因中,第1项“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涉案工程的建设方大万公司、施工方楚湘公司、监理方和天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现场实际情况报告给了湖南省勘测设计院,以进行设计变更。故“未按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变更”的责任不在湖南省勘测设计院,不能因此原因而由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承担其责任。
二、根据湖大司鉴中心【2015】建鉴字第68号鉴定意见,认定该边坡发生整体倾覆失稳破坏的次要原因有:1、地勘资料达不到一级边坡设计与施工要求,设计未提出补勘要求、设计漏算荷载,使用过期规范和未尽提醒和建议义务;未按全过程动态设计法进行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未进行有效指导。2、施工质量控制不严,对施工方未按要求进行试验、监测事项未提出整改要求,未进行现场复检等。3、施工土质较差,导致回填土质难以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4、2015年降雨量较往年大,时间长,墙背受土压力、水压力增大。上述次要原因造成不能满足规范要求,使得边坡支护安全储备不足,促成或没有阻止边坡破坏条件的形成。但各自单独不足以造成边坡发生坍塌事故,而是与其他因素一起造成了边坡支护坍塌事故的发生。上述四项次要原因中,其第1项“地勘资料达不到一级边坡设计与施工要求,设计未提出补勘要求、设计漏算荷载,使用过期规范和未尽提醒和建议义务;未按全过程动态设计法进行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未进行有效指导。”该项内容说明,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在涉案工程的设计中,设计上存在瑕疵,且未尽提醒和建议义务,施工过程未进行有效指导等,使得边坡支护安全储备不足,没有阻止边坡破坏条件的形成,其是边坡支护坍塌事故发生的次要因素之一。根据该次要因素的情况分析,本院酬情确定可由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承担本案总损失5%的责任。
三、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依法委托湖南公立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立公司)对边坡支护工程坍塌造成的损失进行重新了鉴定。公立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了湖公价评【2019】113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确定边坡支护工程坍塌造成的损失4553104元。就涉案工程的损失情况,大万公司亦起诉了工程施工方湖南楚湘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楚湘公司),要求楚湘公司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方的相关责任。在该案的二审审理中,针对楚湘公司对涉案工程的损失数额的上诉理由,本院(2020)湘06民终273号民事判决确认其损失额为3391584元。因大万公司与楚湘公司案与本案系同一边坡支护工程坍塌事故,故两案对总损失的认定应当一致,故本案确定的边坡支护工程坍塌造成的损失为3391584元。
综上所述,大万公司上诉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大万公司因涉案工程坍塌所造成的总损失为3391584元,应由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承担本案总损失的5%,即169579.2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6民初981号民事判决;
二、由湖南省勘测设计院赔偿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边坡支护工程坍塌造成的损失169579.2元。该给付内容限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0元,合计2000元。由湖南***大万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元,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承担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铁霞
审判员  许 进
审判员  余立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