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02民初5237号
原告:谭子兴,男,汉族。
被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
原告谭子兴与被告湖南省勘测设计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谭子兴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谭子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子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子兴负担。
审 判 员 陈成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皮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