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民初4273号
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大树下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刘跃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16号栋。
法定代表人:旷文凯。
被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衡阳分院,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罗金桥三〇一大队内。
负责人:张红卫。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衡阳分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3元,由原告湖南郴建集团泰湘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晓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欧韵竹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