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旷文凯。
委托代理人:彭仕钊、彭箫玥,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仕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彭箫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孵化楼5楼506房。
法定代表人:李湘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03民初14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3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3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银行账号已将被多个法院冻结,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无车辆登记信息。线下查询查实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将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唯一财产土地已经处置,且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涉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湘军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特别授权代理人彭仕钊,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特别授权代理人彭仕钊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4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8609.25元,尚有218609.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懋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陈立文
审 判 员 龚盛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罗龙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