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2民初24号
原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金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法定代表人:石宝林,该研究院院长。
原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16号栋。
法定代表人:旷文凯,该公司总经理。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昭干,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溪县****局,机构地址泸溪县武溪镇国道路1号。
负责人:杨晓波,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佳,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奉家,湖南君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溪县****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姚 东
人民陪审员  张自贵
人民陪审员  瞿起召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林德如
书 记 员  石 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