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226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黄鹏,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77号16号栋。
法定代表人:贺传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天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宝塔村景公组85号。
法定代表人:申满秀,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黄鹏、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湖南天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勘探钻孔工程尾款984707.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开始,被告***、黄鹏挂靠被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揽了重庆至昆明高速铁路及四川至西藏昌都××路两项勘探工程。被告***作为上述项目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将钻孔业务分包给原告。双方口头约定,浅孔按每米90元的标准计算,另外,根据具体的地形地貌,对于环境恶劣的路段再给予一定的补助。工程款的给付方式为定测验收通过,款项到达被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的专用账户后,再由***领取支付原告。2018年5月27日原告与被告***计算,钻孔工程款加上补助共计694431元。之后,原告从被告***处又承揽了川藏铁路的钻孔工程。2021年5月29日汇算,被告***以邮件的形式确认原告钻孔总工程量为2892881元,被告已付原告1908173.5元,尚欠984707.5元。施工期间,在被告黄鹏的指令下,原告预支的工资、材料款等款项由被告***和黄鹏入股成立的被告湖南天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原告保质保量完成了钻孔工程,作为发包方的被告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义务给付钻孔工程尾款,被告黄鹏和***系合伙关系且通过两人的关联公司即被告湖南天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应当对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合同施工地为重庆、昆明、西藏,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施工地也没有具体详细地址,无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3648元,已减半收取6824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丽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翠
人民陪审员 何 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