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湘潭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执25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湖区中意一路977号16号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65611217B。
法定代表人:旷文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雨湖工业集中区院内后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PXJLH1A。
法定代表人:王立国。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30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提交执行申请书,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湘潭市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已立案审查,现仍在复议期间内,而本案执行需待该异议案件确认执行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2)湘0302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育君
审 判 员  欧阳超
审 判 员  胡宇澄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刘 婧
代理书记员  黄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