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575号
原告: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77897。
法定代表人:柳维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其军,会东县鯵鱼河镇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21171100002。
被告: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897006602。
法定代表人:漆绍林,该工程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建明,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31984107847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萍,北京雍文(萍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3201811032286。
第三人:***,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原告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九龙地质建设工程院、第三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杨 航
审判员 严天洪
审判员 杨明均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
书记员罗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