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民初61号
原告: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枣子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22777897。
法定代表人:柳维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方园,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迎春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6MB18501894。
法定代表人:季孟伦,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东伟,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系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昊楠,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夹江县自然资源局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省西南大地工程物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惠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又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