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1251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耐火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塘市街。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AndreDauve,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28弄11号。
法定代表人:马天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耐火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2019)苏0582民初125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479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耐火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耐火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天冶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4794.2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伟凯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