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665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纪营,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科,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28弄1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369010931X2。
法定代表人:马天海,执行董事。
被告:唐敏,男,1976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唐革,男,1966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四元路168号8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78852196。
法定代表人:李**,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唐敏、唐革、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谦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