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1民初7253号
原告:福建沧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林森大道**“福州东南公路港物流园”第**第**第**。
法定代表人:左文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欢欢、陈翠玲,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天海,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原告福建沧盛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福建沧盛管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沧盛管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沧盛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2元(已减半收取),及财产保全费3330元,由福建沧盛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芳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